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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十二 手部
也。从手聲。居竦切〖注〗臣鉉等案:部有,與同,此重出。
() 也。从手。聲。居竦切。九部。按此篆巳見部。爲之或字。此不當重出。當是淺人所增。刪之可也。訓擁、則當與擁篆相聯爲文。增之者廁非其所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