釋放囚犯。
表示德政的行為。舊史載有官府暫時釋放囚犯返家,並限期歸獄之事,以作為德政或政治清明的表象。如漢代馬援、晉代曹攄等,其中又以唐太宗最為著名。唐太宗曾釋放死刑犯三百餘人,使暫還家,後囚犯都如期自歸,因而全被赦免。見新唐書.卷五十六.刑法志。宋人歐陽修曾撰寫縱囚論,譏論此事的不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