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通令各地方捉拿在逃的人犯。據刑事訴訟法規定:被告或受刑人逃亡或藏匿而不知其所在時,得通緝之。但如知悉逃亡或藏匿的處所,則應拘提,不得通緝。通緝,應以通緝書通知附近或各處檢察官、司法警察機關;必要時得登載報紙或以其他方法公告。被通緝的人,稱為「通緝犯」。